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20%。
如果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红的条件如下:
(一)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股票分红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所涉及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后,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一百六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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